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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之问题无法回避

发布时间:2023-12-18    浏览量:47

“采取统一行动,为残疾人并联合和依靠残疾人挽救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残疾人日活动虽然已经过去,但残疾人日主题提醒我们要深刻理解其内在的涵义并践行)。

特殊家庭的家长对于孩子未来的安置要学习很多的专业知识,今天将国际残疾人日弘韬律师事务所孙晓晶律师的讲解进行了整合,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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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韬律师事务所是一家有深度、有温度、有态度的精品律所,主要业务方向是:民商事争议解决、刑事辩护、企业及私人法律顾问。

本次主要从三个方向进行讲解:

1. 监护的相关概念

2. 监护人选择与被监护人权益保障

3. 民法典成年监护的主要类型

一、监护的相关概念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弥补其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协助其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法律制度。

2. 监护人的定义及适用范围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从监护对象维度,可以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以及对成年人的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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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a.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b. 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c. 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d. 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e. 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f. 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3. 监护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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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的相关概念

(一)法定监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a. 配偶;

b. 父母、子女;

c. 其他近亲属;

d.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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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遗嘱指定监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遗嘱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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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来让大家通过经典案例直观的了解监护权到底是如何体现的:

重庆市某福利院、梁某先与梁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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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梁某自幼患精神疾病,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梁某之父梁某厚于201346日去世,其母早于其父去世。梁某先系梁某的姑妈。梁某厚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某福利院全权处理梁某的所有事宜,并明确表示梁某的事不准亲戚插手。后梁某厚与某福利院签订《委托代养协议》,约定梁某的监护权归某福利院。梁某厚去世后,梁某一直在某福利院生活。20211013日,某福利院与梁某先均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担任梁某的监护人。审理过程中,梁某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指派工作人员担任其代理人,并陈述应尊重梁某厚遗愿。同时,为最大程度保护梁某的合法权益,社区工作人员也会定时前往了解梁某是否受到妥善照顾。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梁某厚作为父亲可以通过遗嘱指定某福利院作为监护人。梁某厚去世后,某福利院一直照顾梁某,已实际担任监护职责,并无证据显示某福利院存在苛待梁某、侵害梁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基于梁某厚指定监护人的遗嘱,以及梁某已得到妥善照料的事实,由某福利院监护梁某更有利于其生活。遂依法宣告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某福利院为梁某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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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协议监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条

【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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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指定监护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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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人选择与被监护人的权益保障

(一)监护人选择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确定

具体参考以下因素:

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

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下面让我们通过一个经典案例,直观的感受一下什么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

★★王某甲申请认定陈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基本案情:陈某因病住院,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其女王某甲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某甲为陈某的监护人。经法院多方调查并经司法鉴定,陈某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陈某监护人的指定,陈某配偶赵某(双方系再婚,已共同生活十余年,结婚时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女儿王某甲、王某乙均要求作陈某监护人。法院认为陈某和赵某系二婚,共同生活多年,赵某现年事已高,经常生病住院,生活亦需他人照顾,但在法院多次调查中,均表明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王某甲作为陈某的女儿,在陈某住院及住养老院期间,经常探望并悉心照料,亦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王某乙愿意作陈某的监护人,但王某甲在陈某生病后照料相对更多,对陈某的情况更为清楚,经综合考量,赵某、王某甲作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较为适宜,也更有利于保护陈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民事判决:一、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赵某、王某甲为陈某的共同监护人。本案依照特别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判决已生效。

(二)被监护人的权益保障

1.《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直观感受一下法律是如何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的:

★★★黄小某诉魏某某、黄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基本案情:魏某某(祖母)在其儿子黄某(父亲)与儿媳骆某(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自有房屋一套赠与孙子黄小某(被监护人),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儿子儿媳协议离婚,约定黄小某由父亲抚养教育,由母亲代管至小学毕业。20202月,黄某以黄小某名义,与母亲魏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前述房屋出卖给魏某某,并完成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魏某某未支付房款。202010月,骆某以黄小某为原告,将魏某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经审理,确认黄某以黄小某名义与魏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黄某与魏某某拒不协助回转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20214月,骆某再次以黄小某为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归黄小某所有。

调解结果:案涉房屋归黄小某所有,魏某某享有该房居住权至黄小某年满十八周岁,双方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居住权登记。

2.《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下面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直观感受一下什么情况之下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陈某乙与谢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陈某甲早年患精神分裂症并被认定为四级精神残疾,在母亲李某照顾下按时服药,生活自理能力尚可。

后陈某甲与谢某登记结婚并签订婚前协议约定:谢某完全知晓陈某甲的行为和发病可能,自愿建立婚姻关系并承诺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均认真履行夫妻义务,不离不弃。两人婚后生活期间,谢某未督促陈某甲规范服药,致其病情加重,多次入院治疗,后陈某甲被认定为二级精神残疾。但谢某仍未督促陈某甲规范服药,并疏于照顾,致其衣不蔽体,经常在外四处流浪。2021年起,谢某将陈某甲锁在房屋内吃喝拉撒,生活环境极其恶劣。陈某甲的胞妹陈某乙及村委会等知悉情况后要求谢某送陈某甲就医,但均被拒绝。陈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陈某甲被送医救治。

案件结果:2022年7月,经司法鉴定,陈某甲患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陈某乙遂向法院请求撤销谢某监护人资格。

以上,就是孙律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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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特殊儿童以及其家庭来说,应当未雨绸缪,及早付诸行动。加强对成年监护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把握成年监护的最新动态和信息。通过家长交流、专业咨询、个案讨论,不断提高自己对安置的认知与能力。根据自己的家庭情况,在专业人士的指导帮助下,逐步完善监护协议的构想和内容,为孩子们的未来做出保障!